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妒卞: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途。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

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评审,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审核或者评审,为纳入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符合本规程第

六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

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六条

办理。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材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

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应

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

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

(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

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

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

(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三条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四条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国和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五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浸渍石墨材料强度分级及安全系数

级别

抗拉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抗弯强度Mpa

安全系数

A级

21

63

31.5

≥7

B级

14

60

27

≥9

第二十六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 模型容器验证法;

2、 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

(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非金属压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他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

2、设计限制;

3、 降解考虑;

4、 制作方法;

5、 组合单元;

6、 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

(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 纤维及制品类型;

2、 树脂体系及配比;

3、 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 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 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3)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非金属压力容器

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取得证的作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从事作业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个正常作业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制造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钢制部件受压时,钢制部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三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检查人员应当对实际的操作工艺参数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或者出

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第二节 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

艺评定》(见附件4)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规程和浸渍工艺规程及材料修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材料进行修补应当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时,应当同时制作粘接接头试件。

第四十三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试验、评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其粘接相同

的条件与工艺。

第四十四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l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突变的尖锐划痕等缺陷。

第四十六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四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压力的1.25倍或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者按规定或图样规定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

(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

(三)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min,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四)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min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五)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六)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一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

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碳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试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ra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三节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三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艺应当按《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见附件6)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十四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第五十六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b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

(三)能抵抗树脂胶涠的浸蚀。

第五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粘接的粘接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衬层树脂的性能;

(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

(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

(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当使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蜘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

缠绕张力;

(五)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插入式金属接管除外);

(六)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当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

(七)平层合板材料应当与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属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内衬时,应当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

第五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查责任人确认:主要检查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

(三)总质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

(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

(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

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五十九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他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条 与玻璃钢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当

用阀门或其他方式断开。

第六十一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水压渗透性能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2田in。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

第四节 塑料(衬里)制压力容器

第六十二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应当按《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见附件7)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六十三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昀殳计和材料,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艺编制相关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

(二)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责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焊缝检查、耐压试验,按HC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塑料庖力容器凡是受压元件焊接存在对接接头的产品,必须与产品同时焊接完成焊接试件。同材质、同工艺的对接接头可以批代台,每半年应带1副试板。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资格的单位,并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

(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

(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

(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七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将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

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

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

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

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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