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全年零伤亡、零重伤、轻伤指标控制在最低。  


二、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山西省省级标准。  


三、提高职业卫生健康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发展型、安全高效型企业。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职业素质,培训合格率、特殊工种上岗率达到100%,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工队伍。  


五、严格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帐,并做好隐患排查书面报告,定期上报。  


六、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制度的决定》规定,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深入井下一线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严肃查处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持有安全资格证的矿级领导现场带班作业。  


七、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班队和岗位,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八、矿井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和反风演习。  


九、完善紧急避险、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排水施救、压风自救、通信联络六大安全避险系统。  


十、按时对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和矿井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及报警断电情况汇总分析上报。  


十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确保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用,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矿井发生各类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上报,严禁延报、漏报、隐瞒不报。  


十三、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工伤管理条例》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职工工伤保险,为井下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按时发放职工工资,不得因拖欠职工工资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  


十四、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措施、计划并严格落实执行,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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