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须知(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项目名称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实施主体 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审核、批准、发证;储存能力<3000立方米的,由地级以上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审核、批准,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七)能够向气瓶使用者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八)能够保证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本);

  2.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一份;

  3. 从事气瓶充装和管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一份;

  4. 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情况说明和见证材 料复印件一份;

  5. 储罐数量、容积,自有和托管气瓶档案及其电子文本一份;

  6. 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抢险救援应急预案一份。

  六、许可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携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按照充装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 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七、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齐全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受理工作,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约请后,应在10天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八、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九、复查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十、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换发许可证。

  (二) 获证单位充装地址和主要充装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许可。

  (三)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延续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行政部门不收费。

  十一、申请书示范文本(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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