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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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出台,原《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今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时,将以此为依据。
    多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按规定,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
    其中,购气成本是指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输配成本是指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生产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及其他。期间费用是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管道燃气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多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例如,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特许经营权费用;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过度超前建设不能全计入成本
    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气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气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气能力是否相适应。原则上,按正式运营一年后,实际最大供气能力低于设计供气能力50%的,可以确定为过度超前建设,具体由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办法》还规定,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本期应分摊的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等按本期相关费用总额乘以本期生产能力利用率确定。
    在定价成本审核方面,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收入)的5‰。
    另外,经营者同时经营城市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并存在共同使用资产、人员以及资金等情况的,按各项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核算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站等业务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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