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电影院“偷票房”最高罚50万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可罚5万元;“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则高达50万元。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可罚5万元;“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则高达50万元。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昨天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则大幅提高。

  变化1 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就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2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题材属于“一般题材”,哪些题材属于“特殊题材”,则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变化3 “贴片广告”罚款降低最高5万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征求意见稿均有惩戒措施。“贴片广告”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偷漏瞒报票房”未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审稿则调整了“偷漏瞒报票房”、“贴片广告”的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链接

  电影立法过程

  ●1981年,《大众电影》发表《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1996年5月29日,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电影促进法》正式开始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

  ●2005年1月1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促进法》有望于2006年颁布实施

  ●2008年,《电影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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